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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95后程序员删库跑路被判刑

2022-06-14 法律服务网 1138

【基本案情】

金某某出生于1996年,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测试开发,工作内容是测试公司的平台与写程序。2020年8月,公司派其他员工来接手项目,金某某对该安排感到不满意。为了显示自己在这个项目里还有作用,就对平台的数据进行了破坏。

案发后,百度恢复被删除数据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经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对删除的表数据进行恢复,共计花费16300元。2021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务支援大队对涉案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日志信息等数据进行远程提取,同日将金某某抓获。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决:金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金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劳动者到公司工作,与公司之间就形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工作期间所有制作或参与的代码是劳动成果,这种劳动成果原则上都属于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不是劳动者所有,未经公司许可拷贝或删除是违法的。案例中金某某的行为是在破坏公司的财产,根据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正在传送、存储、处理的数据以及程序进行删除、增加、修改,造成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律提醒】

在工作期间生产的代码、程序的版权都归属于公司法人,自己是没有权利擅自处置的,删库跑路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公司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拨打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者直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别因为一时冲动,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造成为5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5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3)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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