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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反杀调戏女友醉汉被改判无罪

2022-06-15 法律服务网 1203

近日,唐山打人事件引发全网关注。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如果遇到恶意搭讪以及暴力袭击,如果反抗导致对方受伤,这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4日凌晨1点左右,孟某和女友温某在一广场纳凉,遇到了醉汉谷某。谷某搭讪温某称:“美女,咱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谷某相互推搡,孟某扇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了。然而谷某去而复返,还拿板砖砸孟某的头,造成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扭打中孟某夺下板砖,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随后和女友离开了现场回家。没想到,倒地后的谷某最后意外死亡,死亡原因被鉴定为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

一审中,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是防卫过当,判决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孟某还要赔偿谷某家人丧葬费32633元。

2019年7月,本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评判为:

一、孟某与谷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二、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

最终,二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判处上诉人孟某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般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五个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案例中,孟某赤手空拳面对手持板砖前来加害自己的谷某,其在面对谷某的不法侵害时,其夺下了板砖后,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从手段和强度看,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对方面部颈部受伤。虽然对方死亡,但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所致,被孟某反击只是诱发因素,不能认定为是孟某的行为造成了对方死亡,出现了重大损失,因此也不符合防卫过当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属于正当防卫。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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