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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女性生育保险待遇

2022-06-20 法律服务网 1142

一、灵活就业女性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女性达到法定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2: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不同的省市连续缴纳期限都不一样,具体缴费期限以当地政策为准)

 

三、灵活就业女性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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