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3 法律服务网 1028
事情简介
2021年宁波鄞州区的刘大妈与陈先生、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在签合同的当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次日宁波鄞州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该买卖房屋处于征收范围。
知晓此事后的陈先生不想交付房屋,想要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与陈大妈协商无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本次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重新过户过自己。
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陈先生称:按照拆迁政策自己的亏损高达百万余元,要求按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刘大妈辩称:买卖房屋系你情我愿,且房屋面临拆迁信息已众所周知,陈先生此举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面临拆迁消息流传已久,陈先生应当有所耳闻,成交价也并未低于市场价;且签合同后办理过户是陈先生本人主张,陈先生也并未提交房屋交易后自己有不利影响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陈先生的诉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交付。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的交易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的信息已经众所周知,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次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市场价,陈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交付房屋给刘大妈后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且对于陈先生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存在。故法院才会依法判决不予支持陈先生的诉求。
小律提醒
合同成立后如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一定要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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