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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期间发的红包和礼物能要回吗?

2022-07-14 法律服务网 3356

【律师说法】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通常情形下,赠与方一经交付财物,不能要求返还。在恋爱、追求期间,经常会发送 "520、1314、999" 之类的金额,这种情况一般都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予,钱款一旦交付,赠予行为即完成。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对方金钱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附随言语和社会习惯予以认定。对于日常生活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特殊日期与特殊金额,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及520、521、1314等有明显象征意义的金额。若给予财物时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赠送礼物范围,或者赠送时有附言对钱款性质有约定,则不应认定为赠与,可能需偿还。

【小律提醒】

热恋中的情侣难免有金钱来往,如果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建议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或者签订借条等书面凭证,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双方在法律上也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论是在恋爱期间还是分手后,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的,借款人都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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