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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之间发生冲突导致受伤,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2-07-18 法律服务网 1580

【事件简介】

2022年6月1日,某小学在开展“庆六一”活动期间,两名学生发生纠纷。六年级的张某某在与五年级的李某某在篮球比赛中发生摩擦,两人均对对方产生不满,下场后张某某不断对李某某进行语言挑衅,李某某一气之下将张某某扑倒在地,用矿泉水瓶进行殴打。现场学生比较多,老师也没有第一时间发现两人发生争执,引起大量学生围观之后,老师赶来阻止。张某某因受到重击,导致鼻翼骨折。李某某父母认为张某某挑衅在先,并且两人属于互殴,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学校表示在发现两人打架之后,老师立马进行处理,尽到管理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张某某父母与李某某父母、学校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李某某与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五年级的李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张某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张某某的语言挑衅在先,以致于被李某某打伤,张某某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某某及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斗殴,学校没有管理好活动现场秩序,老师没有第一时间过来阻止,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家长应多教育小孩不要轻易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老师应在下课期间多关注学生的文娱活动,发生争执、打架现象应第一时间制止。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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