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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车祸获赔60万回娘家三年后回婆家要求分拆迁款

2022-08-30 法律服务网 1625

【事件经过】

2016年,程艳和何俊两人经人介绍后认识,两人相处不到一个月就快速进入了婚姻殿堂。可这段婚姻才一个月,就遭遇突如其来的意外。一次外出中,何俊骑着摩托车带着程艳被撞倒,虽然何俊没有什么大碍,但是程艳的伤势却非常严重。后面经过医院的抢救,程艳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还是留下了很多后遗症,因为全身多处骨折,所以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为了能够让嫂子尽快地接受治疗,何俊的弟弟何勇就先垫付了20万元的治疗费用,终于在医院及何俊的努力下,程艳能够下床行走。虽然上下楼可能还要别人搀扶,但是程艳日常的生活还可以独立完成,而这时肇事司机也将60万元事故赔偿金支付给了何俊夫妻俩。何俊用这笔钱给程艳支付所有的治疗费后,剩余的钱就全都交给了程艳,但是程艳在拿到钱也没有提出归还弟弟何勇当时垫付的20万这件事。出院之后,程艳觉得何家不再接纳她,便回了娘家一住就是三年,并将丈夫何俊的联系方式拉黑。期间何俊多次提出将妻子接回,均被程艳拒绝。三年后,程艳得知何家老宅拆迁,如今补偿款即将下发,觉得理应有她一份,便来到何家索要。离家将近3年都没有联系,却在房子将要拆迁的时候回来了,上来就索要拆迁款,所以何家人对程艳的表现也非常冷淡。

家事纠纷涉及到亲情、伦理、法律等多方面,正是人们经常讲的“清官难断家务”“剪不断理还乱”。对于两家的纠纷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

一、关于何俊的弟弟何勇垫付的20万元治疗费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任何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应共同对外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拒不偿还,何勇有权收集医药费收据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二、关于60万元事故赔偿金归属问题。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有特定人身专属特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个人专属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因为程艳和何俊两人同时遭遇车祸,若60万医疗赔偿中存在对何俊的补偿或赔偿的部分,程艳应予返还。                  

三、程艳是否有权获得拆迁款,应当看拆迁款的构成。1、对房屋本身的拆迁补偿。需要确定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若被拆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且在婚后未进行维修、修缮的,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对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对家庭成员相关补偿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小律提醒】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5种情形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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