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法律服务网 1653
自3月份以来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的加收关税决定不断发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自美进口的128项产品加征15%或25%的关税。其中,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图片来自于:网络)
3月23日,商务部发布了针对美国进口钢铁和铝232措施的中止减让产品清单,并征求公众意见。3月31日,评论期结束。评论期间,大量民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措施及产品清单表示支持,赞成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和产业利益,部分民众还建议增加措施力度。经过评估,决定对自美进口的128项产品实施上述措施。
商务部作出如此反应依据的条约便是《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该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第19条及12条的具体化。内容包括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先前存在的第19条措施,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端解决等条款。
可以看出该协议其实是从另一角度规避国际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那么到底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从此次商务部针对美国进口钢铁和铝232措施的回应可见一二。
第一,通知。实施保障措施成员应将有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和实施或延长实施保障措施决定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Committee on Safeguard)。通知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和具体,包括:相关证据,涉及的产品,拟采取措施及其时间和逐步放宽表等。并且,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请求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提供补充材料。
3月8号特朗普正式签署针对包括中国在内多国的进口钢铁和铝的关税方案,中国在反应无果后于3月23日发布了针对美国措施的中止减让清单,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磋商。有关成员应将保障措施内容与方法或临时保障措施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经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该步骤还要求将涉及保障措施的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而且,任何成员若认为某一成员未如此作为,可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委员会。当然,协议也同时要求,关于该通知的规定,并非要求任何成员公开有损其法律实施或违背其公共利益或危害其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 完成这一步后,政府即可采取保障措施。
3月26日,中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世贸组织向美方提出贸易补偿磋商请求,美方拒绝答复。鉴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可能,3月29日,中方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中止减让清单,决定对自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征关税,以平衡美方232措施对中方造成的利益损失。
在加征关税后,计算方式变成了: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当然保障措施的实施并不是毫无限制,它的实施方式主要有提高关税,实行关税配额以及数量限制,并且强度应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必要限度内。实施期限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一般不应超过四年,依目前的国际贸易格局来看,停止中美这场互相伤害的贸易战也是迟早的事,如果需要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受损害产业,或有证据证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4年的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实施的全部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10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2号的谈话中表示,中美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合作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双方应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彼此关切,实现共同发展,避免后续行动对中美合作大局造成更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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