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法律服务网 1679
在过去的2017年,国内曝光了多起典型性侵儿童案例,引发社会震惊和讨论。台湾26岁的女作家林奕含因抑郁症自杀,因其幼年遭遇过性侵;在南京南站的候车厅一名青年男子众目睽睽之下猥亵他八岁的妹妹,他父母的养女;还有发生在四川宜宾的一位12岁的留守女童,被性侵之后生下孩子不知所措,把孩子扔在了桥洞底下。有的案例改变了大众认知,也有案例推动了制度或政策层面的探索。在过去的四年中,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就有1401起,受害人数超2568人,有女童也有男童,作案的人绝大多数都是熟人。
其实早在2013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教育部门通过课堂教学、编发手册等形式开展防性侵教育。但目前,我国义务阶段的防性侵教育还止步不前,这并非因为地方政府或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抵制、不赞同儿童安全教育,而正是因为缺少自上而下的权威教案和标准,使得地方试图推进《意见》落实却无从着手。
减少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的方法一是事前预防,二是事后追责。
令人比较遗憾的是,事前立法的缺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大瓶颈,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所有关于性和隐私的内容都是需要避讳的,容易令人尴尬的,使得我国至今缺少推进预防工作的法规和能全面普及的教案。
事后追责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以及《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但由于性侵儿童犯罪作案极其隐蔽,事后又难以被发现,学界的共识是被公开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3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猥亵儿童案共有10782件,平均每天就有7起,而专家预估在每一起走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后面,至少还有七起没有被看见。在女童保护基金3月发布的《2017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中显示, 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这仅仅只是去年公开报道的案例数量。
在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中受害人超过606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48人,占比为90.43%;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8人,占比为9.57%,男童被性侵现状同样不可忽视,也更具有隐蔽性。
在去年五月江苏常州市中院发布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其中一起为,某中学老师黄某(女)作为受害人王某(男)的初一班主任,在明知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于 2014 年 3 月至 8 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此案最终以判处黄某犯猥亵儿童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告终。
此案中,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此外,熟人作案的比例一直居高,在近五年公开报道的案例中,2017年占比最低,为近60%,209起,而在2014年这个数字达到了87.87%!性侵儿童绝大多数都是机会犯罪,而比起陌生人,熟人更可能获得隐蔽、方便的犯罪条件,这些熟人中,师生、邻里、家庭成员、亲戚这四类关系人占据了五分之四左右。广州中院在去年夏天对一起有违人伦的强奸案作出判决,亲生父亲从女儿13岁开始实施性侵害,长达4年致女儿数次流产,被害女孩懵懂无知,长大后忍无可忍向母亲求援,并未获得帮助,最终选择报警。家庭成员的性侵案件情况其实更为复杂,涉及到被害儿童的抚养、亲人伦理等问题,亟待法律和政策保障方面的完善。比如剥夺监护权后,孩子的兜底保障在哪里?
另外一个在2017年影响巨大的案例是南京高铁南站男子当众猥亵“妹妹”,发生时父母就坐在旁边,竟然全然习惯了。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如此公开场合发生猥亵儿童案,竟无一人报警,直到网友举报,在网络上沸沸扬扬,才引起了司法部门的介入。
众目睽睽之下尚有如此,而在黑暗中隐蔽的性侵儿童案还有多少?此案同样引发关于儿童隐私保护的争论。为了保护隐私,不应发布儿童照片;而如果不发布照片,施害人会受到惩罚吗?
只是透过短短三个例子,就能感受到我国目前性侵儿童现状的严峻,以及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困境。根据“女童保护”的调查问卷反馈显示,一半的城市儿童和一半多的农村儿童,都表示未接受过防性侵教育。而在实践中,儿童性侵害并不是单靠教育就能解决的问题,在漫长的疗伤过程中,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司法调查需避免“二次伤害”,儿童走出心理阴影,是需要多方的联合介入的。
尽管目前我们应对这一问题的机制不完善,但这不代表我们什么都做不了,相反,我们更应该积极尝试各种方法去探索解决之道。至少我们有几点可以做:
第一,支持在学校开展防性侵教育。对儿童进行科学、正确地防性侵知识教育之后,他们可以很快掌握防性侵知识,知道如何预防性侵风险。并且儿童希望在学校接受防性侵教育的意愿明显,大家一起来学习,也就不会觉得害羞和难以启齿了。
第二,构建家庭监护防线也至关重要。家庭也是性侵儿童犯罪的温床之一,那为什么还要强调构建家庭的防线呢?因为孩子需要一个多角度的支撑,当她在外被性侵了,回来可以告诉父母,父母不会觉得是危言耸听,小孩子不懂乱说;当她无法受到来自家庭的保护时,她可以寻求学校老师、民政司法部门的帮助。有一个事实是,每当相关热点爆出时,忧心忡忡的父母们迫不及待地寻找孩子遭性侵的蛛丝马迹的多,唯独对事先如何预防关注的少,多是将焦点落到及早发现伤害造成的事实。教导孩子自我保护——当你的孩子越早开始自我保护,远离伤害的可能就越大。
第三,少年儿童网络交友一定要慎之又慎。在2017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中,有6起与网络密切相关,主要包含三种类型,网友约见儿童后性侵,通过网络聊天拍摄儿童裸体视频,或哄骗儿童拍摄色情视频后上传网络牟利等。犯罪嫌疑人利用社交软件、网络游戏等对儿童实施侵害,虽然曝光的数量不多,但尤为值得警惕。社交软件和游戏使用越来越低龄化这一趋势已经不可避免,儿童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性弱,避免他们遭受网线那头陌生人的侵害显得尤其重要。
我国的司法也在探索如何更好的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提供了一些反映良好的案例,2017年底北京海淀法院首次对性侵害未成年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禁止其出狱后五年内再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江苏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向社会公开了这四人的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江苏淮安还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中心,询问时配上心理咨询师,公检法统一使用一次录音、录像资料,避免多次重复询问。
不论是女童保护基金的负责人、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还是南京南站猥亵案举报人作家陈岚,还是女童保护基金和儿童希望救助基金,许多个人和团体都在为改变中国这一现状做着努力,有用吗?有用的。因为我们都相信,你所站立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国。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图片来源自女童保护微信、爱奇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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