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游客因未尽安全义务受伤,景区管理者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问: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如果景区管理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