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如何确定第三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中,第三人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学校未尽管理职责需承担补充责任,学生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问: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如何确定第三人的责任?

答:您好,第三人既包括校外第三人,也包括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话,则视情况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