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担保之债,为什么能把配偶的存款冻结?

夫妻一方担保之债虽为个人债务,但执行时可冻结配偶名下共同财产,依据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

问:夫妻一方担保之债,为什么能把配偶的存款冻结?

答:您好,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的性质虽为个人债务,执行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一个执行程序问题。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①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

②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

③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