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将婚前购置的房屋用于婚后出租,所得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购置的房屋用于婚后出租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问:陈先生和刘小姐结婚自住一套房屋,婚后陈先生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九套房屋出租,一年的房租达32万余元。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财产中,刘小姐提出分割这十套房产,但被陈先生以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为由拒绝。刘小姐继而提出分割8年来被陈先生隐匿的250余万元的房租款。但陈先生认为个人财产所得的收益仍属于其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上述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您好,该十套房产虽然是陈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但陈先生将其中九套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且在这一出租过程中,刘小姐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小姐要求分割结婚后8年来的租金收入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