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生效,签字或盖章不改变合同生效条件。

问: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答: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认定需结合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效力审查: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还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可能无效。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