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拆迁,应当补偿哪些费用?
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拆迁应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设备重置价及停产停业损失。
问: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拆迁,应当补偿哪些费用?
答: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依据《民法典》第 1076、1077 条,协议离婚必须经过 30 日法定冷静期,冷静期满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任意一方反悔均可单方撤回离婚申请。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约束,第一次判不离,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冷静期仅约束协议离婚,无法阻拦家暴受害者走诉讼快速维权,遭遇家暴可同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拆迁应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设备重置价及停产停业损失。
问: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拆迁,应当补偿哪些费用?
答: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