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子女能否代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方起诉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不能直接代替其起诉离婚,需先变更监护人,由新监护人代理诉讼。
问:一对夫妻,一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子女能否代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方起诉离婚?
答:您好,按照法律规定,有配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其配偶。所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可以先申请变更监护人,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