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若第三人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并有权追偿。
问: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您好,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若第三人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并有权追偿。
问: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您好,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