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若第三人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并有权追偿。
问: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您好,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若第三人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并有权追偿。
问: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您好,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