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里的成员签字能否拒绝履行之前给予他人村民待遇的协议?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方面拒绝履行。协议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项需合法程序。
问:我们村有个老人在村里有土地有房,女儿外嫁了,她女儿本是不享受我们村民的待遇。后来因为她母亲无人照顾就达成协议允许她来照顾母亲她个人可以享受我们村民待遇。以前的村干部小组在酒桌上喝醉了的情况下签字了协议,后来才发现协议上不是该女子一人享受村民待遇,而是写上了了该女子的儿子一家享受待遇。现在他们一家 人已经有五口人了,面临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起诉到法院。我们这方输了法院判决协议有效。我是新上任的村官认为这样不合理但是我又不太懂法,请问可以由我们集体经济组织里的成员签字拒绝履行该协议吗?
答:您好,不能拒绝,法院判决必须执行。如果还在上诉期间,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如果已过上诉期,可以向法院申诉。
至于集体经济组织里的成员签字效力问题,一是该成员是否为村、组负责人,协议是否盖章;二是协议内容是否取得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