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被列为共同被告,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明确了其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问: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您好,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讲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