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不属于设权性质,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股权取得。

问: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答:《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确认,《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