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对台湾的离婚判决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内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

在无法认可台湾离婚判决的情况下,可以在内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问:无法对台湾的离婚判决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内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我是湖南人,之前已经在台湾诉讼离婚法院已经判决,现在在湖南法院申请认可时要求我提供判决生效证明要怎么去开这个证明?太麻烦的话能不能重新在湖南起诉离婚?

答:您好,台湾生效判决的证明需要向作出判决的台湾法院申请,由他们出具相应证明。若双方均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的话,可以就同一事项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一条 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