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孕妇除了经济赔偿金外可以主张“三期”的工资吗?
公司辞退孕妇除经济赔偿外,是否可主张‘三期’工资存在争议,不同地区法院有不同裁判思路,部分地方支持支付‘三期’工资,部分认为赔偿金已涵盖损失。
问:公司辞退孕妇除了经济赔偿金外可以主张“三期”的工资吗?“三期”工资如何计算?
答:您好,目前对此问题存在争议,各地区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有观点认为赔偿金是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做出的惩罚性经济补偿,即按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而来,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并不能替代女职工被解雇时的三期待遇损失,例如有的女职工刚入职不到半年即怀孕,此时的赔偿金也仅为一个月工资,而三期待遇的损失巨大,这样肯定不公平。
也有观点认为三期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享有的,如果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这种惩罚性的经济补偿本身就是有弥补损失的功能,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再另行支付三期待遇损失,女职工想要求三期待遇的,完全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恢复后,正常三期待遇自然会有。不能一方面要求赔偿金,另一方面又要求三期内的待遇损失,这样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公司辞退孕妇的,孕妇起诉除了主张赔偿以外,还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十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
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一百〇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