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被打,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所有担责?
学生在校被打,学校仅在存在管理过错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主要责任由侵权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问:学生在学校被打,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所有担责?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侵权损害,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等情形,学校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或者说侵权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应酌情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你应当首先和打人学生的监护人(通常即父母)交涉,要求他们承担孩子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如果他们不愿意承担,则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