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谁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通常是对实际种植者的补偿,若甲已收回玉米,原则上无损失,补偿款不应归甲所有,可能存在不当得利,应由征收部门处理。

问:甲租了同村乙的耕地,现在该地块被征收。征地时种着玉米,现在玉米已经由甲收回了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不是归甲所有?

答:您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指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给予酌情补偿。如果该补偿来源于甲租赁乙的土地行为,原则上是对甲的补偿,基于甲已经将玉米收回,没有损失,那么原则上不存在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如果有,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既不属于甲、也不属于乙,应当由征收部门收回。但对于甲来说,租赁土地被提前收回,乙实际上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甲可以主张乙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