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分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需经外汇分局集体审议决定。

问: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您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