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对于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哪些变化?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可通过网上报送材料、延长额度有效期、远程招标、调整信息披露时限,并优先支持疫情较重地区发行债券。

问:疫情期间,对于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哪些变化?

答:您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号)规定:(1)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材料可通过网上报送。金融机构可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备案材料电子版,远程办理债券发行工作,金融市场司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邮件形式回复反馈。(2)延长债券额度有效期。已核准或注册的债券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3)鼓励通过远程招标方式发行债券。债券招标发行技术支持部门要优化流程,在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基础上,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达现场的债券发行人提供便利,支持其开展债券远程招标发行工作。(4)合理调整非定期披露信息的时限要求。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约定进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可延期披露。(5)积极支持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对于金融机构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建立“绿色通道”,由专人对接相关工作,优先受理发行申请,简化核准、注册程序,提高发行审核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