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或报废车辆私下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问: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您好,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拼装车或报废车辆私下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问: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您好,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