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或报废车辆私下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问: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您好,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拼装车或报废车辆私下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问: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您好,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