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使用,产生的合理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应得到法院支持。
问: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答:您好,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使用,产生的合理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应得到法院支持。
问: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答:您好,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