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一起诉讼案件,去法院查阅、复印案卷,书记员不同意,合法吗?

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或损毁材料。

问:当事人有一起诉讼案件,去法院查阅、复印案卷,书记员不同意,合法吗?

答:您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去法院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所查阅、复制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且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应当保密。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