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当时申请了行政复核,复核结果还是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结果不服,咨询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同时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咨询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