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否查阅诉讼的案件资料?
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包括庭审笔录,需提前联系法院并出示证件,按程序办理。
问:劳动仲裁案件不服一审判决拟上诉,当事人能否申请查看庭审笔录?如何申请?
答: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当事人可以查阅案件庭审笔录。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