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去现场检验了,判定我为全责,我不服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问: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去现场检验了,判定我为全责,我不服怎么办?
答:您好,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