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学生打闹,被第三个同学绊倒,现在骨头骨折,第三个同学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学生打闹导致第三人受伤骨折,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时可起诉主张侵权责任,需举证。根据民法典,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责需承担补充责任。

初一学生打闹,被第三个同学绊倒,现在棒骨骨折,第三个同学不承担责任怎么办?

建议起诉,主张人身损害侵权责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