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约定服务期满3年,否则扣3000元是否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提供专项培训可约定服务期,员工未满服务期离职需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公司约定服务期满3年,否则扣3000元是否合理?

如公司提供了专业培训可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职工无正当理由在服务期内离职,公司扣违约金的情形完全是合理的,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