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读一年级,跟其他同学在操场互相追逐嬉戏受伤,哪些人要承担责任?

一年级学生在校追逐嬉戏受伤,需根据行为人年龄、学校管理职责及受伤者自身过错确定责任归属。

说自己小孩跟别人操场互相追逐嬉戏受伤 现在对方要求赔偿 小孩一年级

1.作为在校学生,应当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和咨询人小孩玩耍的同学如与受伤的同学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因一年级的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其父母承担。 2.下课后,受伤的同学在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与同学在人员密集的学校过道追逐奔跑,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受伤者本人也应对其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3.如课间期间学生在校园楼道内追逐打闹,但学校老师并未进行疏导、劝阻,则所在小学存在管理不足,未能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学校应对学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