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是否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让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履行?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但可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

不可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虽然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有密切的关联关系,但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中标人不能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履行。但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包括中标人的子公司)完成。

中标人擅自将中标项目转让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可以对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