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如与建设单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违反招标投标法原则,可能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可能导致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使实际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与招投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从根本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招标投标程序流于形式。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可能导致以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或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实务中,若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变化时,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双方协商一致对中标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一般不会认定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