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期限限制?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期限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有。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期限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有。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