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企业不能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或法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答: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当双方对工程量或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意见将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避坑提示:申请鉴定需预交高昂鉴定费,且耗时较长,诉前尽量通过谈判或审计固定证据。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合同约定或法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