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企业不能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或法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合同约定或法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