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企业不能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或法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合同约定或法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