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企业不能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或法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或法定付款条件成就后,发包企业应履行付款义务,不得以施工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或满足法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企业应履行其主合同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其不能以施工企业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