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以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作为工程价款依据。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作为工程价款依据。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