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有“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对竣工结算报告作出明确答复,视为认可该报告。答复包括确认或否认,未答复则默认认可。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有权予以确认或也有权予以否认,但必须做出确认或否认的明确答复;
发包人对结算报告确认是答复,对结算报告否认、提出修改意见也是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明确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
答: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当双方对工程量或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意见将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避坑提示:申请鉴定需预交高昂鉴定费,且耗时较长,诉前尽量通过谈判或审计固定证据。
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意见。个案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维权策略需结合实际证据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定。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对竣工结算报告作出明确答复,视为认可该报告。答复包括确认或否认,未答复则默认认可。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有权予以确认或也有权予以否认,但必须做出确认或否认的明确答复;
发包人对结算报告确认是答复,对结算报告否认、提出修改意见也是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明确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