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有“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对竣工结算报告作出明确答复,视为认可该报告。答复包括确认或否认,未答复则默认认可。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有权予以确认或也有权予以否认,但必须做出确认或否认的明确答复;
发包人对结算报告确认是答复,对结算报告否认、提出修改意见也是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明确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对竣工结算报告作出明确答复,视为认可该报告。答复包括确认或否认,未答复则默认认可。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有权予以确认或也有权予以否认,但必须做出确认或否认的明确答复;
发包人对结算报告确认是答复,对结算报告否认、提出修改意见也是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明确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