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通过委托的审价单位拖延工程审价,来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怎么办?
发包人通过委托审价单位拖延审价以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拒绝支付或少付审价报酬,并追究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施工承包合同如果约定工程款结算,需要经过审价单位的工程审价作为结算依据,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城乡住房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文件,对不同工程造价的审价时限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按照行业惯例,一般在60天内审价完成;
承包人对审价单位的审价活动,有提供完整资料的义务和配合义务;
如果审价单位故意拖延工程审价,承包人可以不支付或少付工程审价报酬,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利息损失等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和审价单位恶意串通,故意拖延,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