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需要制作现场笔录吗?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制作现场笔录,作为重要证据,需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保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要现场笔录吗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事项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实施标的物状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等事项进行客观描述,制成的书面记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 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笔录要求客观实录,不加评论、推断。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