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后一直没有办理转正多做了一个月,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主张赔偿金?
试用期后未办理转正多工作一个月,不能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理由,但可主张正式工资。
问:试用期后一直没有办理转正多做了一个月,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主张赔偿金?
答:您好,不可以,该情形不是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可以主张转正后当月的正式员工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