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小学食堂工作十年,前面没有签订合同,去年签订合同,现学校通知我解除合同,可否要求补偿?
劳动者在小学食堂工作十年,未签合同,后签合同,现被解雇可主张经济赔偿。
问:我在一家小学食堂工作十年,前面没有签订合同,去年签订合同,现学校通知我解除合同,可否要求补偿?
答:您好,确认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以主张2n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