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隐名股东与代持其股权的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争议,法院认定实际出资人享有权益,但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变更股东身份。

问:如果隐名股东与代持其股权的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

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