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休病假 过了医疗期可以不发工资吗?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如何赔偿,可以直接算旷工扣工资吗,有法律依据吗?
职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仍需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离职,用人单位可主张损失赔偿,但不可直接扣工资。
问:职工患病休病假 过了医疗期可以不发工资吗?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如何赔偿,可以直接算旷工扣工资吗,有法律依据吗?
答:您好,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继续休假,用人单位既可根据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放弃解除,用人单位未依法行使该项解除权利,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劳动者仍需病休的,有权依法继续享受病休待遇。部分地区规定认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超出法定的医疗期则无需支付病假工资。不建议直接扣工资,如有直接损失可以举证主张。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