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哪些法定要求?

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需满足持股时间、书面申请前置、诉讼事由明确等法定要求。

问: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哪些法定要求?

答: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应先书面申请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拒绝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诉讼事由可以针对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