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方离婚时想要获得孩子扶养权,还要给钱给另一方,是否合理?
离婚时抚养权不能作为交易条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而非要求对方支付费用。
问:我与老公在湖北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老公在广州打工,我在岳阳做事带小孩,但我们联系很少,感情不太好。现在我们都同意离婚。我们只有一个小孩,小孩5岁。我老公提出,如果小孩归我抚养,我必须给他5万块钱。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要求是否合法?
答:您好,不合法。抚养权是一种身份权,不能成为交易的对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但无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费用或对价,相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