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分居期间所得收入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问:我和我老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吵架后就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我主要在广州做生意,赚了一百多万。我老婆一直在湖南老家上班。2011年,我老婆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我在分居期间所得的收入。请问她的要求合理吗?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获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妻子有权分割你在分居期间所得的收入。